发布时间:2020-03-02 09:42:48|来源:国家发改委|专栏:防控政策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1.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发债融资。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的项目,申报条件相应有所放宽;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2.简化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设立“绿色通道”,实行“即报即审”;实行非现场业务办理模式;自动延长批文有效期;优化发行环节管理。
3.切实做好债券存续期间信息披露和本息兑付。持续做好信息披露;稳妥做好本息兑付。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
1.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疫情期间,依托“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www.tech-skills.org.cn)、“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PC端:skills.kjcxchina.com,移动端:skills.kjcxchina.com/m)、“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对湖北等疫情高发重点地区进一步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开放力度,扩大课程免费范围。
2.完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配套服务。基础电信企业对在疫情期间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予以优惠。
3.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加大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劳动者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台账,做好培训积分管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线上线下融合,疫情结束后一年内,劳动者可依据线上培训学时、学分等培训成果,在公共实训基地等线下培训场所优先参加职业技能实训。支持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合理整合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依据学时记录、在线培训证书等对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发放技能培训补贴。
4.积极开展宣传引导。鼓励大企业、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在疫情期间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免费开放培训资源的单位名单和链接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网站予以公布。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通过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进一步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卫健委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编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紧急通知
发改办社会〔2020〕120号
组织各地根据地方疫情防控实际需求,围绕本省(市级以上)需要紧急建设临时集中收治医院(病区)、提高重症患者诊治能力、提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等3个方面,以在建或可以马上开工建设为主,抓紧进行摸底汇总,统计建设需求,项目要能够在短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服务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严禁借机申报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项目。2月12日,我委联合省卫生健康委下发紧急通知,按照国家通知要求组织各地做好项目摸底,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审核把关后,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全部纳入我省防控疫情储备项目,再根据国家通知要求进行遴选上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 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电〔2020〕66号
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告知性备案制度,一律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备案。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投资项目,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完善、畅通在线平台互联网端项目申报、进度查询功能,指导项目单位上传电子材料、实行远程审批;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尽快完善网上出件功能。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要指导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由办理机关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项目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有关政策。对国家急需重点调拨物资(含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面罩、负压救护车、红外测温仪等)企业给予专项支持文章搜索